仲弓問孔子說:“我聽說有嚴酷的刑罰就不需要用政令了,有完善的政令就不需要用刑罰了。有嚴酷的刑罰不用政令,夏桀、商湯的時代就是這樣;有完善的政令不用刑罰,周朝成王、康王的時代就是這樣。這是真的嗎?”
孔子說:“圣人治理教化民眾,必須是刑罰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。最好的辦法是用道德來教化民眾,并用禮來統(tǒng)一思想,其次是用政令。用刑罰來教導民眾,用刑罰來禁止他們,目的是為了不用刑罰。對經(jīng)過教化還不改變,經(jīng)過教導又不聽從,損害義理又敗壞風俗的人,只好用刑罰來懲處。專用五刑來治理民眾也必須符合天道,執(zhí)行刑罰對罪行輕的也不能赦免。侀,就是側(cè);側(cè),就是已成事實不可改變。一旦定刑就不可改變,所以官員要盡心地審理案件。”
仲弓說:“古代審理案件,對過錯的處罰根據(jù)事實,不依據(jù)內(nèi)心動機,對這點可以講給我聽聽嗎?”
孔子說:“凡是審理五種罪行的案子,必須要推究其父子之情,按照君臣之義來衡量,目的是論證犯罪情節(jié)的輕重,謹慎地衡量罪過的深淺,以便分別對待。盡量運用自己的聰明才智,極力發(fā)揮自己的忠愛之心來探明案情。大司寇的職責是正定刑法辨明法令來審理案件,審案時必須聽取群臣、群吏和萬民的意見。有指證而核實不了犯罪事實的,就不治罪。量刑可重可輕的就從輕,赦免時,原判重了的則先赦。疑案則要廣泛地向大眾征求意見共同解決,如果還有疑問無法裁決,就赦免他。一切案件一定要根據(jù)罪行大小比照法律條文來定案。所以賜予爵位一定要在朝廷上,讓眾人共同見證;行刑一定要在鬧市上,讓眾人共同唾棄他。古時諸侯不收容犯罪的人,大夫也不供養(yǎng)犯罪的人。讀書人在路上遇到犯罪的人,不和他交談。把罪犯放逐到四境,任憑他到什么地方,也不讓他參與政事。表示不想讓他活在世上。”
仲弓問:“審理案件時,定案的事,是由什么官來完成的?”
孔子說:“案件首先由獄官來審定,然后獄官把審理情況報告給獄官之長。獄官之長審理之后,再報告大司寇。大司寇審理之后,再報告君王。君王又命三公和卿士在種有酸棗樹的審理處會審,然后把審理結(jié)果和可疑之處回呈給君王。君王根據(jù)三種可以寬宥的情況決定是否減免刑罰,最后根據(jù)審判結(jié)果來定刑。審定的程序是很慎重的。”
仲弓又問:“在法律禁令的規(guī)定中都有哪些條款呢?”
孔子說:“凡是用巧言曲解法律,變亂名義擅改法度,利用邪道擾亂國政者,殺。凡是制作淫聲浪調(diào),制作奇裝異服,設(shè)計奇巧怪異器物來擾亂君心的,殺。凡行為詭詐又頑固,言辭虛偽又能詭辯,學非正學又廣博多知,順從壞事又曲加粉飾,用以蠱惑民眾者,殺。凡利用鬼神、時日、卜筮,用以惑亂民眾者,殺。犯此四類該殺罪行的都不需詳加審理。”
仲弓又問:“法令禁止的就到此為止了嗎?”
孔子說:“這是其中最緊要的。其余應(yīng)禁的還有十四項:天子賜予的命服、命車不準在集市上出賣,圭璋璧琮等禮玉不準在集市上出賣,宗廟祭祀用的禮器不準在集市上出賣,兵車旍旗不準在集市上出賣,祭祀用的牲畜和酒不準在集市上出賣,作戰(zhàn)用的兵器鎧甲不準在集市上出賣,家用器具不合規(guī)矩不準在集市上出賣,麻布絲綢精粗不合乎規(guī)定、寬窄不合規(guī)定的不準在集市上出賣,染色不正的不準在集市上出賣,錦緞珠玉等器物雕刻巧飾特別華麗的不準在集市上出賣,衣服飲食不準在集市上出賣,果實還未成熟不準在集市上出賣,樹木不成材不準在集市上出賣,幼小的鳥獸魚鱉不準在集市上出賣。凡執(zhí)行這些禁令都是為了治理民眾,犯禁者不赦。”